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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天与台州富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台州富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李天。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富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三亩田村。法定代表人:陈湖。委托代理人:朱志华。我院在审理原告李天与被告台州富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天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