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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何松桃与刘平、青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松桃,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何松桃。被执行人刘平。何松桃诉刘平、青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松桃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实,本案起诉前,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顺庆民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刘平以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在南充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收益12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平以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在南充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收益120万元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刘平以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在南充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收益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