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仲审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盐城市中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盐城市中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仲审字第0043号申请人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乐霖,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仓金谷,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盐城市中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638号。法定代表人高恒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祥,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中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4)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1.盐仲(2014)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认定案涉《仓库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认定程序不合法,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2.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是根本违约,是对法律的曲解,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仓库租赁合同》解除,并裁决申请人返还房屋,支付全部租金,显失公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盐城市中润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辩称:盐仲(2014)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上均无不当之处,该仲裁裁决书合法有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申请人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对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4)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迅捷汽车修理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