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二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詹文成、詹海坡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詹文成;詹海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文成,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海坡,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文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詹文成的委托代理人王修科,被上诉人詹海坡的委托代理人陈昌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詹文成的宅基地使用证显示其南至詹海坡,而詹海坡的宅基地使用证显示其北至路,詹文成与詹海坡的宅基地是否相连,四米的出路是否存在,如存在位置在何处,该事实不清;二、重审时应围绕詹海坡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美荣审判员 郑志宏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