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蒋建军、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蒋建军,陈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街2号1-1幢11楼53号。组织机构代码:67430727-9。负责人郑志高。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军,男,生于1973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陈丽,女,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蒋建军、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撤诉减半交纳278.50元,由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都万章审 判 员 秦 红人民陪审员 姜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