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王广里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广里;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王广里,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开发区香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里与被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邮寄费60元,共计691.5元。由原告王广里负担。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月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