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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光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军。委托代理人刘先海,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盛。被告王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