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满珍、王放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满珍,王放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满珍,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王放鸣,男,汉族,1952年10月4日出生,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满珍、王放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谢雪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