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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长民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凌继虹与刘翠萍、刘正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继虹,刘翠萍,刘正丰,刘佑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民初字第0322号原告凌继虹。委托代理人宋卫炎(受凌继虹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萍。被告刘正丰。被告刘佑娣。委托代理人王晓达(受刘翠萍、刘正丰、刘佑娣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继虹与被告刘翠萍、刘正丰、刘佑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继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继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继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此款凌继虹已预交),由凌继虹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阅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