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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少君与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君,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1号原告:赵少君。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开元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侯建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少君与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少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少君撤回对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少君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