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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甘连华、陈银姣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连华,陈银姣,何志平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甘连华。申请人:陈银姣。委托代理人:段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志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连华、陈银姣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甘连华、陈银姣自愿向本院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连华、陈银姣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