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李道顺与被执行人唐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顺,唐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李道顺,男。被执行人唐勇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道顺与被执行人唐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房产、银行、交警、国土、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李道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道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永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