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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朱林林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林林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1116号罪犯朱林林,女,1990年9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林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林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朱林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朱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