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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红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秀兰、唐秀玲与唐秀玲、刘帅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兰,唐秀玲,刘帅英,刘俊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红民初字第19号原告高秀兰。被告唐秀玲。被告刘帅英。被告刘俊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兰与被告唐秀玲、刘帅英、刘俊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王梦旭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