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林永虎与吴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虎,吴训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林永虎,农��。被告吴训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虎诉被告吴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林永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永虎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