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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林永虎与吴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虎,吴训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林永虎,农��。被告吴训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虎诉被告吴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林永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永虎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