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侯斌与何凤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斌,何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侯斌,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凤才,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侯斌申请执行何凤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斌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元、诉讼费137.50元、执行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主张,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000.00元及诉讼费137.50元。现被执行人何凤才已自动履行执行款本金12000.00元及诉讼费137.5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8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