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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7-06

案件名称

李东生、胡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东生;胡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同心路********。身份证号:5301121963********。被执行人胡群,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生,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云南,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坪天村委会场坝村民小组**号:53212819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与被执行人胡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由被告胡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还原告李东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478.6元;由被告胡群承担案件受理费42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胡群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