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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蔡红梅与郭磊森、郭春生、刘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梅,郭磊森,郭春生,刘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9号原告蔡红梅,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中山,男,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张明恩,男,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郭磊森,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郭春生,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刘聘,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梅诉被告郭磊森、郭春生、刘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郭磊森、郭春生、刘聘名下的银行存款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亚洲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25号2号楼3单元10层84号的一套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磊森、郭春生、刘聘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亚洲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