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卓凤凤诉被告蚌埠市绿禾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凤凤,蚌埠市绿禾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卓凤凤,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红峰塑胶制品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绿禾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袁春前,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凤凤诉被告蚌埠市绿禾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凤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