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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孙忠新、解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易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坡仓村。法定代表人赵付顺,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新,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坡仓乡宝石村村民。被告解立新,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良岗镇良岗村***号村民。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益农合作社)与被告孙忠新、解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伟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农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益农合作社诉称,2012年10月1日,被告孙忠新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化肥,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利率为月息18‰,并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十加收罚息,现主张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被告解立新自愿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孙忠新将利息结至2013年3月2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按月息18‰及罚息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3年3月28日至法院判决指定还款期限之日的利息、罚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忠新、解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并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被告孙忠新因购买化肥,从原告益农合作社借款10000元,被告解立新承担担保,当日,原、被告签订《益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止,月利率为18‰。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现金10000元(手印)(大写壹万元整);月利息1.8%,期限3个月,如违约按章程办理(逾期收利息并收借款的5%的罚款)。借款人:孙忠新(手印),担保人:解立新(手印),2012年10月01日”被告孙忠新系原告社员,被告解立新承诺自愿为被告孙忠新此笔贷款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28日,被告孙忠新分别偿还原告利息180元、900元,后至今未偿还原告本息。以上事实有《益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借款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借款保证人承诺书、借条、借款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益农合作社与被告孙忠新、解立新20**年10月1日签订《益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借款合同》有原告印章、二被告亲笔签名并捺手印,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二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为原告出具10000元借条,该借贷关系成立,本院对《益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借款合同》及借条予以认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给付被告孙忠新,被告孙忠新自2013年3月28日后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被告约定逾期收利息并收借款的5%的罚息,该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为宜,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罚息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解立新自愿为被告孙忠新此笔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被告解立新对被告孙忠新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忠新、解立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易县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元、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满之日止);二、被告解立新对被告孙忠新偿还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忠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