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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光国与于芬芬、李长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国,于芬芬,李长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国,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芬芬,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长连,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