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代廷彬诉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廷彬,杨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代廷彬,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兵,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代廷彬诉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廷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廷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廷彬负担。审判员 虞跃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