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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泽让多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让多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56号罪犯泽让多周,男,生于1990年3月22日,藏族,四川省红原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泽让多周曾于2010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泽让多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泽让多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泽让多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泽让多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泽让多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