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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畅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凉民初字第418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执行费258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