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畅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凉民初字第418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执行费258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