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紫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紫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薛成林,王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紫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梅,经理。被执行人薛成林,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茵,(系被执行人薛成林的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薛俊连,女,汉族,(系薛成林的姐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成林所有的白色丰田霸道5700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蒙L879**)。二、被执行人薛成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