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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5号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徐某,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泸溪县人,农民,住泸溪县。被告龚某某,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兰梅花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谌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