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利生与任凤祥、郝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生,任凤翔,郝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刘利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迎安,男。委托代理人钞平平,女。被告任凤翔,男,汉族。被告郝春林,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刘利生诉任凤祥,郝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生诉任凤祥,郝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调解处理,现原告刘利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生撤回对任凤祥、郝春林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利生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承代理审判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