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刘斌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回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申请执行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案外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