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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晓曦与王晓飞、饶晓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蒋晓曦,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王晓飞,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饶晓玲,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担保人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国公证字第33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四川省大邑县**号的厂房(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位于四川省大邑县工业集中发展区面积为5551.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大邑国用(2009)第493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