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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晓君与赵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双印,李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印。委托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君。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双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双印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拥锋、闫富有,被上诉人李晓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赵双印。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