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晓君与赵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双印,李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印。委托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君。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双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双印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拥锋、闫富有,被上诉人李晓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赵双印。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