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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高志和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天一养生会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和,大连市沙河口区天一养生会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0号原告高志和,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一养生会馆,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吴英。委托代理人薛淑娟,该会馆职员,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和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一养生会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董 方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