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金素娟与李忠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素娟;李忠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金素娟,女,1964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素娟与被执行人李忠义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忠义不在本村居住,其本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无其他经营活动,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