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字(2014)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郭某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5201690361286788号信用卡并陆续消费、取现透支使用。截至案发,郭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23948.8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郭某拒不还款。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郭某家属已代为偿还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办卡信息、存款回单、户籍证明、证人姜某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系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全部返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滨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