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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东梅诉杨兆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7月12日在梁郭民政局登记结婚,1994年2月19日生儿子杨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已成年,在天津上大学。两人由于婚前了解较少,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被告天天喝酒,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和孩子。2013年10月29日,被告打原告,当天报了二次“110”,两人并从此分居至今,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12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莱州市原梁郭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94年2月19日生育男孩杨某某,现已成年。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不好,自2013年10月29日分居生活至今,要求离婚。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婚后又生育男孩并已成年,夫妻共同生活长久,彼此应产生很深的感情。俗语道“少年夫妻老来伴”,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绊绊,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不宜为生活琐事轻率离婚。双方应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致力于营造幸福和谐的家庭。原告要求离婚,但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又不到庭应诉、答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榕檠-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