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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郑县工商业联合会与潘永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工商业联合会,潘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工商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刘克强,该联合会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马菌,该联合会干部。被执行人潘永发,男,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南郑县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执行潘永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永发应向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工商业联合会支付逾期租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潘永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工商业联合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工商业联合会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代理审判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十二八日书 记 员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