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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茂涛、孙国辉与孙国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涛,孙国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号原告:孙茂涛,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孙国辉,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涛诉被告孙国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茂涛负担。审判员 槐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桑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