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凤荣与曹译丹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荣,曹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曹译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威环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译丹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宅库花园A区-8号-604室的房产。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决定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曹译丹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宅库花园A区-8号-604室房产的查封;二、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