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德平与张新利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平,张新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张德平,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新利,男,出生年月不详,重庆利科钢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平与被告张新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