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国勇,侯凤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国勇,侯凤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法定代表人刘志窕,局长。被执行人周国勇,男,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侯凤鲜,女,住柳城县太平镇。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国勇,侯凤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征字(99)060303010号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