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明亮;张焕娥;张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 申请执行人张焕娥,女。 被执行人张义,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义银行存款29447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志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亚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