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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明亮;张焕娥;张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 申请执行人张焕娥,女。 被执行人张义,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义银行存款29447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志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亚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