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胜德与任惠敏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64号申请执行人宋胜德,男。申请执行人宋晓光,男。申请执行人宋晓敏,男。申请执行人秦安金,男。申请执行人路春花,女。被执行人任惠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惠敏银行存款60371.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