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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彭明军、张建根与张建根、周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军,张建根,周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423号原告:彭明军。委托代理人:朱震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根。被告:周长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军诉被告张建根、周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6元,由原告彭明军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