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彭明军、张建根与张建根、周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军,张建根,周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423号原告:彭明军。委托代理人:朱震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根。被告:周长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军诉被告张建根、周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6元,由原告彭明军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