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苏某甲,农民。原告郑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相识,2008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原告于××××年××月生育一子苏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5月起诉离婚,后判决不予离婚。双方自2013年1月发生矛盾后原告一直住在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没有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同被告离婚,婚生子苏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不要求对在被告处的财产进行分割。被告苏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苏某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离家出走两年,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2013)东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6月27日本院对苏某甲的祖父苏奎生所作调查笔录(内容是苏奎生不知道苏某甲在什么地方,一直联系不上,苏某甲离家出走大概两年了,期间多次联系不上,一直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两年时间,与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原告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未能回家,导致其与原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未能缓和,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离家后苏某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被告下落不明,所以原、被告离婚后苏某丙应当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出现后如有财产及子女抚养费纠纷,应当另行起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苏某丙跟随原告郑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杰审 判 员  刘庆杰代理审判员  陈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