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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克凡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刘克凡。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凡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凡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凡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刘克凡负担。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