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5号原告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武汉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杰,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绿斯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