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元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元鸿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建设街179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燕,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6。被告:姜元鸿,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元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太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