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连春与朱占友、栾文花、于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春,朱占友,栾文花,于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张连春,男。被告朱占友(曾用名朱占有),男。被告栾文花,女。被告于宝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春诉被告朱占友、栾文花、于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