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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至尚袜业有限公司与向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至尚袜业有限公司,向耀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02号原告:义乌市至尚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耀国。委托代理人:陈剑。委托代理人:楼俊。被告:向耀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至尚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至尚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石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