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江林国、郑贵平与周华成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林国,郑贵平,周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江林国,男。申请执行人郑贵平,女,系江林国之妻。被执行人周华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华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华成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宁县支行有存款,并被本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华成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华成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44497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华成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华成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58536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华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华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75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