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通与刘淑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通,刘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张通。被执行人:刘淑玲。申请执行人张通与被执行人刘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振江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